📍 广安市
政府文件政府文件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10/12 1.9w 阅读 201 点赞

(该文件已于2023年6月16日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邻水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邻水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14〕78号)、《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实施方案》(邻扶贫移民发〔2016〕5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邻脱贫办发〔2016〕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是指由扶贫移民局提供贫困户资料明确的建卡贫困户,合作银行核对落实后发放贷款,贫困户委托县属国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经营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扶贫开发战略部署,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精准扶贫、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应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下进行。资金投入形成的效益,应明确与资金委托人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资金委托人应享受的利益及权利。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严格资金使用范围。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贫困区域内的扶贫产业发展、涉农项目建设或项目周转金,以改善贫困户的出行和生产生活条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六条 产业发展是指根据邻水县扶贫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发展粮油、柑桔、脐橙、蔬菜等种植业和畜禽、生猪、畜牧良种等养殖业以及农产品品牌开发等方面。

  第七条 涉农项目指由扶贫移民局、农业局、农工委等部门安排在贫困村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等产业发展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该类项目建设时,可使用受委托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或作为建设项目的周转金。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成立由县扶贫移民局、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国资办)、人行邻水支行等单位组成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扶贫移民局,负责指导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审批程序。由县农发公司按照项目资金投向准确、资金使用安全、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初步筛选拟投资项目,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资金审批程序。严格按单位内控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及缴存银行。项目建设资金支出拨付金额100万(不含100万元)以下由农发公司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100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500万元-1000万元董事会审批,1000万元以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扶贫项目计划安排使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不得转移资金用途,不得自行进行项目调剂,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封闭运行,实行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二条 健全项目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按项目分类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档案,对已完工项目,要将档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对外提供。  
  
  第四章 资金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由县审计局牵头,财政、纪委监委、人行邻水县支行等部门组成,成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县审计局,加强对全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十四条 县农发公司要定期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到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主动接受领导小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投向、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规范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