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明确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8月17日,《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川编办发〔2018〕62号)要求各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为严格贯彻执行中省市要求,经研究,县本级决定取消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再纳入县本级权力清单目录,县级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
本次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涉及的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工商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认真做好事项取消后的衔接落实工作,牵头逐项研究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附件:县本级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附件
县本级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计6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结果 |
| 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 |
| 2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取消 |
| 3 |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 县农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取消 |
| 4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县工商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 |
| 5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县工商质监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 取消 |
| 6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县工商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