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
政策政策解读

《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06/19 1.2w 阅读 147 点赞

《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6月10日经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并于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为了更好理解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于2016年8月17日印发了《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试行)》),有效期两年,该文件已失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市政府以《办法(试行)》为蓝本结合施行情况制定了《方法》。

《办法》的出台,是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政策要求;是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重大成果,填补了我市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空白;是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城市容量、缓解城市交通、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5章28条,第一章总则,总体说明了文稿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地下空间的概念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并对地下空间的管控以及对违规建设处罚的责任进行了落实;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主要阐述了地下空间规划的形成、修订、管控;第三章建设用地利用管理,主要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规定;第四章地下空间权利登记,主要明确了新旧政策出台前、后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如何登记的具体规定;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该办法的解释权限、生效时间和有效年限。

三、适用范围

《办法》对适用地区、适用对象、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界定。《办法》明确适用地区为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本级、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地表以下的空间。《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表以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登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指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督,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登记,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地下空间的规划监督。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监督和执法检查,会同住建部门查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空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监督,以及地下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中地下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权交易监管;市人防办负责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对兼顾人防的地下空间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治安管理和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下空间安全、消防监督检查。广安区、前锋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应工作。

五、《办法》内容解读

(一)关于地下空间的分类

《办法》指出地下空间分为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二)关于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重点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许可,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三)关于使用权出让方式和权属问题

《办法》对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方式做出了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防、人防、防灾、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或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土地使用权范围确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四)关于使用权出让价款

《办法》对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价款做出了规定,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计价出让,将地上和地下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一并纳入出让起始价,最终出让价格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为准,受让人一并取得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规划用途及开发范围,按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结合市场交易行情等对地下空间使用权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并确定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最终出让价格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为准。

(五)关于权属登记和“低步入轨”

《办法》规范了地下空间权利登记,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完善土地用地手续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在《办法(试行)》出台前已出让的土地,已办理分户登记或是项目已启动但未办理分户登记的,其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低步入轨”的原则,按照商业200元/平方米、车库(车位)按50元/平方米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完善土地用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再办理权属登记。

(六)关于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规定建设单位将规划为停车位的地下空间采取转让和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项目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七)关于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办法》指出,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法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养老院、托幼园(所)、学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处理未经批准私自修建的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设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或在使用、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对地下空间建筑物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登记。

六、惠民利民举措

一是《办法》出台后可按不同时间节点办理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权属登记,充分保障开发商和购买群众对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享有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二是本着谁使用、谁受益和自愿的原则,由实际权利人提供购买地下空间的合同(协议)自愿申请登记,充分尊重实际权利人的意愿。

三是充分考虑部分房地产项目无法整体办理相关手续,在确定分户登记面积和应缴土地出让金金额的前提下,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依规划核实意见、用地核验意见先行办理首次登记后,再按需办理部分单元的分户登记。

四是办理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权属登记后,可进入资产流通,充分保障所有权人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七、新旧《办法》差异

(一)适用范围。《办法》在《办法(试行)》适用范围内增加了前锋区城市规划区。

(二)部门职责。对因机构改革发生的职能职责变化进行了调整。

(三)办理权属登记时间节点。对《办法(试行)》和《办法》出台前后不同时间节点如何办理权属登记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四)新出让土地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办法(试行)》中新出让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后按规划设计方案内容缴纳土地出让金,《办法》中新出让的土地结建地下空间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一并纳入出让起始价,单建地下空间使用权按评估价格确定起始价。为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办法》实施后出让的土地,经批准修建的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容部分)一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低步入轨”办理方式。《办法(试行)》针对符合“低步入轨”情形的原则上要求整体办理权属登记,结合实际情况,《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明确为若以上两种情形无法整体办理地下空间土地利用手续的,在确定分户登记面积和应缴土地出让金金额的前提下,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依规划核实意见、用地核验意见先行办理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不能出租、转让、抵押”等约束条件。该范围内实际权利人可按需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部分地下空间的分户登记。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