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府办发〔2019〕45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邻水县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砂场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邻水县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砂场处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大洪河库区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根据《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采砂的通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关于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广安市委市政府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禁止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砂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处置范围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3〕56号)要求,我县大洪河凉山乡鹅公咀以上至护邻乡场镇批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区域采砂场及相关附属设施全部撤除和处置。
三、工作目标
按照“行业管理、明确责任、分类处置、巩固提高”的原则,落实“一船一档”,全面梳理采砂船舶及其河砂码头建(构)筑物具体情况,2019年7月10日前完成大洪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采砂场处置工作,同时建立打击非法采砂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处置步骤
(一)宣传发动
通过主流媒体播放、手机短信通知、沿河乡镇张贴《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洪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采砂的通告》,让采砂业主充分知晓大洪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砂场处置事宜。(牵头单位: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海事处、县城投公司、县电视台、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奖补兑现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采砂业主自行处置采砂船舶、运输船舶及设备设施。采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与辖区乡镇政府签订船舶自行处置奖补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具备处置船舶的相关协议、船舶注销手续等),相关单位验收签字认可的给予奖励;采砂业主不愿自行处置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置的一律不予奖励。奖补金额经辖区乡镇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辖区乡镇兑付给采砂业主。(牵头单位:辖区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县海事处)
五、处置办法
(一)船舶的处理
1.自行处置的。2019年7月10日前,自行处置采砂作业船舶和运输船舶的采砂业主,船只不分规格,以船检证书为准,按不同处置情况予以奖励:(1)业主将船舶出售到合法经营水域,有出售协议(或合同)和船舶过户手续的,采砂作业船舶每艘奖励4000元,运输船舶(含采运一体船)每艘奖励5000元;(2)业主将船舶自行肢解处置,并办有船舶注销手续的,采砂作业船舶每艘奖励4000元,运输船舶(含采运一体船)每艘奖励5000元;(3)业主自愿将船舶交当地政府处置,并办有船舶注销手续的,采砂作业船舶每艘奖励2000元,运输船舶(含采运一体船)每艘奖励3000元。(4)无证船舶一律不予奖励。
2.不自行处置的。2019年7月10日前,不愿自行处置采砂作业船舶和运输船舶的采砂业主,不给予奖励。
3.不自行处置船舶的处理。不按规定时间处置的采砂船舶和运砂船舶由县海事处牵头,各辖区乡镇负责处理。一是采砂船舶和运砂船舶停靠在海事处指定的禁采区以外的位置,由辖区乡镇负责监管,并做好相关安全工作;二是由辖区乡镇利用县财政专项资金(县财政按辖区乡镇应处置船舶总数预算资金,扣除已兑付采砂业主奖补资金后的剩余资金作为专项资金)进行处置,并在7月20日前处置完毕;三是县海事处依法在7月20日前注销船只登记手续。
(二)固定设施的处理。2019年7月10日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辖区乡镇负责督促采砂业主拆除采砂场地等固定设施并恢复地面自然面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原堆码场分类进行处置。
六、长效措施
自《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采砂的通告》发布之日起,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采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海事处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履其职,各负其责,对凡在禁采区采砂的,一律依法依规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调,落实责任。各相关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采砂场处置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确保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分流引导,维护稳定。各相关乡镇要大力宣传本次处置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切实做好各采砂业主的疏导和信访稳定工作。
(三)严格标准,强化措施。要严格按照处置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处置工作,健全处置台账,做好处置过程全程监督工作。
(四)依法行政,确保安全。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安全执法和阳光执法,保障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五)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对在整个处置工作实施过程中,有不遵守规定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