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府办发〔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邻水县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邻水县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全面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排污口行为。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2〕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为工作原则,按照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的总体思路,通过“取缔、整治、规范”等措施,对大洪河、御临河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整治工作,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推动我县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保障大洪河、御临河流域水质持续向好。
二、工作目标
结合前期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入河排污口新增、扩大审批,强化大洪河、御临河(邻水段)入河排污口监管。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三、主要措施
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各镇、广安高新区履行入河排污口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各镇、广安高新区要在前期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依法取缔类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原则上属“取缔类”排口,应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各镇、广安高新区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前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要制定实施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清理合并类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排污口,原则上属“清理合并类”排口。
1.在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经清理合并后,污水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2.在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的排污口,经清理合并后,污水通过截污纳管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其中,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由企业按规定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经清理合并后,只保留一个排污口,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外环境。
(三)规范整治类
对非“取缔类”“清理合并类”排口,原则上属于合规的“规范类”排口。“规范类”排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
1.一个排污口原则上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对排污管线违规介入的支管、支线进行规范化清理。
2.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厘清各自责任。
3.对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应有针对性的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4.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便于采集水样和现场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的统筹协调和调度,制定标志牌设置规范,建立跟踪调度机制,定期研判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实施截污管网建设,要加强对邻水爱众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和邻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日常巡查监管,广安高新区要加强对邻水县第三污水处理厂的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协作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安高新区、鼎屏镇要明晰责任,建立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
(三)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职尽责。县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开展督办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生态环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确保按时按质、高效优质完成整治任务。对存在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和执纪问责等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入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邻水县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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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邻水县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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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区县 |
镇 |
排污口名称 |
排污口编码 |
排污口坐标 |
受纳水体 |
所属干流 |
排污口类型 |
排放方式 |
入河方式 |
排污单位 |
是否审批 |
审批文件编号 |
排污口现状及问题描述(水质是否达标) |
整治类型 |
一口一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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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
纬度 |
整治措施 |
责任 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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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邻水县 |
鼎屏镇 |
邻水县鼎屏镇红店社区1组排污口1 |
FA-511623-0001-QT-00 |
106°56'2.53" |
30°19'9.92" |
小西河 |
长江 |
其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
连续排放 |
暗管 |
鼎屏镇红店社区 |
/ |
/ |
邻水县鼎屏镇红店社区1组部分居民生活污水通过暗管直排入河,水质不达标。 |
取缔 |
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截污管网600米,将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进入邻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
县住建局 |
2023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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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邻水县 |
鼎屏镇 |
邻水县鼎屏镇红店社区1组排污口2 |
FA-511623-0001-QT-01 |
106°56'5.75" |
30°19'12.66" |
小西河 |
长江 |
其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
连续排放 |
明渠 |
鼎屏镇红店社区 |
/ |
/ |
邻水县鼎屏镇红店社区1组部分居民生活污水通过明渠直排入河,水质不达标。 |
取缔 |
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截污管网600米,将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进入邻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
县住建局 |
2023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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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区县 |
镇 |
排污口名称 |
排污口编码 |
排污口坐标 |
受纳水体 |
所属干流 |
排污口类型 |
排放方式 |
入河方式 |
排污单位 |
是否审批 |
审批文件编号 |
排污口现状及问题描述(水质是否达标) |
整治类型 |
一口一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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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
纬度 |
整治措施 |
责任 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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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邻水县 |
鼎屏镇 |
邻水爱众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 |
FA-511623-0001-SH-00 |
106°56′9″ |
30°19′19″ |
御临河 |
长江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暗管 |
四川省邻水爱众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邻水务〔2017〕22号 |
未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水质达标。 |
规范整治 |
1.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2.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
县住建局 |
202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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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邻水县 |
鼎屏镇 |
邻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FA-511623-0001-SH-01 |
106°56′24″ |
30°18′32″ |
小西河 |
长江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明管 |
邻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
是 |
邻水务〔2015〕129号 |
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从1.5万吨/天提升为3.0万吨/天,入河排污口需要重新设置论证,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水质达标。 |
规范整治 |
1.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2.对排污口重新论证;3.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
县住建局 |
202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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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邻水县 |
鼎屏镇 |
邻水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FA-511623-0001-GY-00 |
106°54′13.61″ |
30°15′54″ |
御临河 |
长江 |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明管 |
邻水县第三污水处理厂 |
是 |
川环审批〔2022〕28号 |
未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水质达标。 |
规范整治 |
1.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2.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
广安高新区 |
202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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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区县 |
镇 |
排污口名称 |
排污口编码 |
排污口坐标 |
受纳水体 |
所属干流 |
排污口类型 |
排放方式 |
入河方式 |
排污单位 |
是否审批 |
审批文件编号 |
排污口现状及问题描述(水质是否达标) |
整治类型 |
一口一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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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
纬度 |
整治措施 |
责任 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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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邻水县 |
九龙镇 |
九龙镇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 |
FA-511623-0001-SH-04 |
106°57′53″ |
30°8′3″ |
大洪河 |
长江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明管 |
九龙镇污水处理站 |
是 |
邻水务函〔2017〕53号 |
未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水质达标。 |
规范整治 |
1.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2.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
县住建局 |
202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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