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邻水县参加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十九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9日
邻水县参加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县残疾人运动员奋勇拼搏、争创佳绩,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安市参加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规定,结合邻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体育比赛,是指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残奥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残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以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含世界、全国、省级特奥会)。
第三条 奖励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由我县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残奥会、亚残运会、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代表四川省参加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邻水籍残疾人运动员(指邻水县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省、国家残疾人运动队的运动员)。
(二)代表广安市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邻水籍残疾人运动员,以及我县选派的教练员(含团队)、赛事辅助人员(具体包括自行车盲人运动员领骑员、田径盲人运动员领跑员及引导员、雪上项目领滑员、赛艇舵手、硬地滚球、盲人门球、盲人足球辅助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练团队,系指由我县选派、承担执教及带领运动员参赛任务的两名及以上教练员组成的执教集体;若训练主体为单位或基地,则受我县选用(或委托)、承担训练和带队参赛任务的该单位或基地整体视为一个教练团队。
第五条 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比赛成绩奖励
第六条 对参加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县政府申报奖励。
第七条 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竞技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团队)及赛事辅助人员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单人单项体育比赛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金牌3.5万元,银牌1.5万元,铜牌1万元,第4名5000元,第5名4000元,第6名3000元,第7名2000元,第8名1000元。
(二)按照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赛事规程,对获得6人制及6人以上集体比赛项目前8名的运动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运动队集体奖励(奖金分配到队员):第1名15万元,第2名7万元,第3名4万元,第4名3万元,第5名2万元,第6名1万元,第7名8000元,第8名6000元。对获得4人制及5人制集体比赛项目前8名的运动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运动队集体奖励(奖金分配到队员):第1名9万元,第2名5万元,第3名3.5万元,第4名2万元,第5名1万元,第6名8000元,第7名6000元,第8名4000元。对获得2人制及3人制集体比赛项目前8名的运动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运动队集体奖励(奖金分配到队员):第1名5万元,第2名2.5万元,第3名1.8万元,第4名1万元,第5名8000元,第6名6000元,第7名4000元,第8名3000元。
(三)多人单项比赛项目(双人项目、团体项目、接力项目等)奖励参照集体比赛项目执行。
(四)对带领运动员(队)在单项比赛项目或者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员(团队),按照所带运动员(队)获得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五)单人项目赛事辅助人员奖励标准按照其所辅助运动员获得奖金的50%进行奖励。多人单项比赛项目和集体项目赛事辅助人员奖励标准按照运动队获得奖金总额的15%进行奖励。
对我县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团队),评先评优时优先予以推荐。
第八条 参加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奖励标准。
(一)对参加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县政府申报奖励。
(二)参加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奖励标准:获得单项比赛前8名的运动员给予奖励,金牌奖励2000元,银牌1500元,铜牌1000元,第4名—第8名各奖励500元;集体项目获得前8名的运动队给予奖励(奖金分配到队员):第1名奖励6000元;第2名奖励4000元;第3名奖励2000元;第4名—第8名各奖励1000元。
(三)所带运动员(队)在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取得第1—8名的教练员(团队),按所带运动员(队)奖金的40%予以奖励。
第九条 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以及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队),奖励标准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奖励标准的40%计奖。群众组单项比赛项目教练员不计奖,群众组集体比赛项目教练员视为队内运动员分配奖金,不单独计奖。
第十条 代表广安市参加省残疾人运动会的小升初、初升高邻水学籍学生运动员,经运动队、相关学校上报县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复审后商市教育体育局审批,由县教科体局根据学生训练需求和自愿原则特招入学。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十一条 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比赛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成绩公报)公布的名单及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奖励申报由获奖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辅助人员或输送人(单位)报县残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基本情况及奖励资金明细表);
(二)盖有公章的参赛报名表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对象身份证、残疾人证、银行卡复印件;
(四)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教练员的任职文件(或合同)、赛事辅助人员参赛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参赛期间,凡教练员、运动员、赛事辅助人员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体育道德或赛风赛纪,损害省、市、县代表团声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理外,将取消其本次比赛的所有奖励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奖励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若运动员因使用兴奋剂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比赛成绩被正式取消,取消其奖励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残联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发放花名册,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运动员(含必要的重度残疾陪护人员)在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由市残联组织的赛前集中训练期间,享受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费用按我县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