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府办发〔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5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一、具体要求
(一)适用公文范围。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二)认定遵循原则。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和“谁起草、谁界定”“谁审查、谁负责”原则。。
(三)公开属性分类。公文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1.主动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策文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畴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对主要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公文,应删除相关内容并通过保密审查后予以主动公开,同时附注“本文有删减”。
2.依申请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面向社会公开,但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经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可向申请人公开。
3.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相关情形的公文;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
二、属性审查
(一)公文起草单位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代拟稿时,应按要求填写《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未附《审核表》,未标注公开属性,属性认定不准确,标注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本文有删减”但未说明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的,予以退文。
(二)公文公开属性由起草单位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注明后逐级审核。多个单位联合拟稿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拟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及删减后公开的,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删减后公开的,应附删减后版本。
(三)县政府办公室发文主办股室负责对照《审核表》,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认定进行审核把关,在发文稿笺“公开方式”栏填注公文公开属性。
(四)公文印制时,应按照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首条分割线上一行“信息公开选项”栏标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由起草单位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不再填写《审核表》;标注了密级的公文,不再标注信息公开选项。
(六)公文印发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将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和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提供给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七)县政府办公室应将《审核表》及相关依据材料随同公文一并存档,登记建档备查。
三、工作纪律
(一)对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因情势变化可以主动公开的,起草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公开属性变更建议,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审后公开;县政府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相关公文可以变更为“主动公开”的,应要求起草单位提出变更建议,按程序报审后公开。
(二)对不认真开展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出现报送公文代拟稿时未附《审核表》,未标注公开属性,属性认定不准确,标注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本文有删减”但未说明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的,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因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不准确导致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不利后果的,在年度绩效考评中对公文起草单位予以扣分。
(四)对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把关不严导致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