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已于2023年6月16日废止)
邻府发〔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邻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邻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省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邻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凡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随意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县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第七条成立邻水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发展改革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发展改革局,为全县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二)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评审;负责招标规模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等进行评审认定。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做好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五)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配合相关部门查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身份证、印章等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随机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纠正和制止交易场所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属国有企业招标规模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和材料、机械、劳务等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一)、(二)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遵照《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执行。
第十条符合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随机法)。
其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招标规模的,适用《广安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随机选择中标候选人暂行办法》(广安府办发〔2018〕50号)。
第十一条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省属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符合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
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
第十三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采购由项目业主按照单位内控制度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包人,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属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此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公告,通过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参加比选活动,不得骗取中选、违法分包或者转包。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等项目均应按照规定公开招标。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以会议纪要、招商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
第四章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监督部门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能开展招标。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会审→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类除外)→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邀请招标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使用国家、省、市规定的示范文本,法定招标规模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电子招标模式。招标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二)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三)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九)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十)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十一)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十二)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十三)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备案部门应责令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财政评审制度。凡政府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类项目须送财政部门评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财政评审活动。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凡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格。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市场行情,参照国家原收费标准,下浮不低于40%的比例后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邻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挂网之日前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类除外)。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的时间,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其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含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回和否认,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间和方式。对未中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施工类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的,均视作放弃投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由监督部门在统一建档的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由招标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必要时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若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记入招投标信用管理黑名单。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对中标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不准予收取。
建筑业企业可以现金、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保函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收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条款的规定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在收到履约担保后才能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担保凭证和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类除外)。
第五章投诉受理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纪委监委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转包或非法分包、中标单位不按投标文件委派关键岗位人员等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事项涉及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预审公告等行为的,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移送其行政主管机关、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所指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及项目履约等各阶段。
第三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对(一)(三)款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二)款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且需要复评的,应当向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督部门批准后,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一般情况下复评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经查实有评委存在违规或者违纪情况时,重新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补抽。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投诉。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投诉受理和处理遵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执行。
第四十条投诉人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诉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招标投标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恶意投诉或举报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恶意投诉、举报、信访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以上行为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招投标信用管理黑名单。
第六章标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行业部门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落实招标成果、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必要时,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配合。
第四十三条标后监督管理实行三级监督。
第一级监督由招标人负责,根据签订合同内容,督促中标单位履约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到岗认真履职,配合中标单位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级监督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不定期检查,监督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招投标承诺、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有阴阳合同行为等情况;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委派,如有变动,是否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建筑劳务用工是否符合规定;合同价与中标价、合同工期与中标工期是否一致。
第三级监督由县纪委监委、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对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在标后监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项目业主和监管部门对《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项目业主或监理单位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审计、财政等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资金拨付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完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充分运用“互联网+”科技手段,全面推行招标投标电子化,使用统一的标准招标文件,实现交易全流程的电子留痕可追溯、不逆转。切实发挥电子开评标系统的智能识别功用,对电子签章、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同一电脑编制、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是否相同、工程量报价清单等方面进行电子智能识别,并将上述相同的投标文件生成痕迹自动识别后反映给评委进行审查,从技术层面有效辅助评审活动,进一步降低围标串标的可能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三)泄漏应当保密且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招标人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视情节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本县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记入招投标信用管理黑名单: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四十九条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截止中标候选时近3年内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在本县范围内均不得参与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处罚,行政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影响评标结果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调查结论,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评标是否有效的决定,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或重新招标;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立我县政府投资项目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列入招投标信用管理黑名单,对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应限制投标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市级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原《关于印发邻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邻府发〔2017〕19号)文件作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