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邻水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跨部门监管工作机制
按照“谁牵头、谁发起”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部门,下同)于2023年10月底前,按《清单》事项统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新兴产业和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司法部门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加强协调,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二、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
对跨部门重点监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逐项明确跨部门监管事项的责任分工,推动信息共享,组织联合执法检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履职,对行业主管部门发起的跨部门监管要及时响应,指定相应责任股室及人员,推动跨部门监管效能提升。2023年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分类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2023年10月底前,县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要汇总全县需对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综合监管事项数据供给、需求“两张清单”报市大数据中心,并牵头做好监管事项的动态调整工作。
三、完善跨部门监管协同方式
各部门要统筹监管执法资源,提升协同监管能力,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检查一般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参与部门等,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
各部门要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积极探索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附件:邻水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
邻水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 序号 | 监管领域 |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 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配合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 1 | 商务监管 | 县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县 | 县 | 县公安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二款 |
| 县生态环境局 |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 | ||||||||
| 县经济信息化局 | 1.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监管;2.配合商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号、动力蓄电池编码、型号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 ||||||||
| 序号 | 监管领域 |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 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配合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 2 | 商务监管 | 县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 | 县 | 县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虚假广告和合同欺诈行为的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 |
| 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监管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四十一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 金融机构 | 县 | 县 | 县金融工作局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
| 4 | 建筑市场监管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两工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 县 | 县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 5 | 燃气综合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燃气经营企业 | 县 | 县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 序号 | 监管领域 |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 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配合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 6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综合监管 | 县教科体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管,对开展体育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 县 | 县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二十条;《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等 |
| 县委网信办 | 落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依法处置 | |||||||||
| 县发展改革局 | 对各地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制定、价格监管、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县公安局 | 对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预警预防、涉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县民政局 | 依法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 |||||||||
| 县委宣传部 | 对各地是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是否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测评内容的监督检查 | |||||||||
| 县委政法委 | 对各地是否将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纳入社区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纳入基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否将查处无证无照“黑机构”纳入治理,是否做好有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等方面的监管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涉及校外培训机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
| 序号 | 监管领域 |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 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配合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 7 |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 县民政局 |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 | 养老机构 | 县 | 县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 8 | 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 县民政局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 殡葬服务机构 | 县 | 县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9 | 饲料生产综合监管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县 | 县 | 县应急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
| 10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管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视听服务的单位的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非法互联网试听节目服务单位 | 县 | 县 | 县公安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 11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监管 | 县医保局 |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 | 县 | 县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 ||||||||
| 序号 | 监管领域 |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 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配合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 12 | 互联网诊疗服务综合监管 | 县卫生 | 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 县 | 县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互联网诊疗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 县医保局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
| 1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综合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网约车经营企业 | 县 | 县 | 县公安局 | 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实名认证等环节的网络安全情况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县市场监管局 | 存在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 县委网信办 | 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 序号 | 监管领域 |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 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配合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 14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综合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 县 | 县 | 县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检查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 县生态环境局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
| 县市场监管局 | 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车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
| 15 | 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 | 县经济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县 | 县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规定范围销售的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