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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1/29 8.5k 阅读 510 点赞

(该文件已于2023年6月16日废止)

邻府办发〔20181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邻水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9

邻水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有序运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市建成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和分配管理,承担配租对象的资格核查、建库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县城建成区域内的鼎屏镇、城北镇、城南镇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县民政、人社、公安、工商质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职能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保障方式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为满足以下条件的三类人员:城市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工年限未满8年的新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等)。

第六条城市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必须为落户鼎屏镇、城北镇、城南镇、经开区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在县城建成区内的城市居民户,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城市居民中的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所在乡镇组织人民银行、民政、住建、不动产登记、工商、税务、车管等部门负责审查,每季度审查一次。

第七条参工年限未满8年的新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工作单位应位于县城建成区内,属借用人员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借用时限必须在1年以上。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与县城建成区内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正在该企业就业,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聘用单位必须位于县城建成区内,申请人应与聘用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养老保险。申请人在该聘用单位连续就业1年以上、8年以下且正在该聘用单位就业。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含住房、商业、办公、厂房等);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无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网签购买商品房尚未交付,无拆迁安置还房等房产信息。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离异家庭的,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离婚判决房屋权属归原夫妻一方所有,但未过户的,视为有住房;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房屋权属归其子女所有,但子女未成年,夫妻视为有住房。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应提供三乙以上(含三乙)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所转让房产面积不纳入审查范围。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工商部门未办理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或办理企业登记但申请之日三年前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在10万元以下。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汽车(含5座及以上小车、营运车辆、作业车辆)等登记信息或申请之日三年前已办理注销登记。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享受实物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二)卫计部门认定的失独家庭。

优先配租可采取优先摇号、提高比例等方式,由住房保障部门在分配细则中制定。

第三章申请资料与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现婚姻状况的书面证明原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证明材料;

6.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

3.劳动聘用合同书、人社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年以上证明;

4.企事业单位诚信承诺书;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材料的须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复印属实意见。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或单位进行复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或所在单位会同县人社、民政、公安、工商质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7日后,提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查。

(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各相关部门审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四)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在邻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理实名举报,并会同初审单位进行核实,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公示期满,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

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实物配租与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抽签和摇号等方式配租。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户数和可供分配的房源确定分配方式。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新就业人员、外来户籍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职工居住。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享受低楼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三乙以上医院诊断的重大疾病证明;

(二)地方二级以上伤残,军残六级(二等乙级)以上伤残证明;

(三)年满70岁以上者。

优先方式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分配细则中明确。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0%50%7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一年一缴纳,计算租金面积以含公摊面积的建筑面积为准。

一类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0%,即廉租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为每套房屋1500元。

适用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租金:市场参考价的50%,租赁履约保证金为每套房屋2000元。

适用对象: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

三类租金:市场参考价的70%,租赁履约保证金为每套房屋3000元。

适用对象:新就业城镇职工,有私房、但人均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租房履约保证金专户存储,分户核算。承租家庭腾退住房时,若未发生违约事项,则全额退还租房履约保证金本金,否则,将转作违约金或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年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报住房、收入、就业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进行二次装修的,在退出时不予补偿装修费用。

(四)物业管理

1.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相关程序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按县发展改革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由承租人缴纳。

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设施和共有设备的维修维护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所需费用在公租房租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承租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复核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或所在单位参照申请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实物配租对象在收到确认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清相应款项、签订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未按期全额缴清款项、签订合同和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二十对因病致贫的重大特殊困难家庭,由县医保局签署审查意见后,可以进行租金减免。确需减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复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并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两年测定一次,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测定。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县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明确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前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复或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承租人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的相关行为被终止租赁合同的,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腾退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和临聘人员在承租合同期内工作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超过规定年限的租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承租合同期满,应立即腾退。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5年内不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期间租金按市场价收取,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及以下罚款,载入个人诚信记录。

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私自将其承租的房屋出借、转租的,没收其出借、转租的违法所得,载入个人诚信记录。违法所得款项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个人诚信记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函告人民银行、公安、司法等部门,由各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公共租赁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出限期退回通知;超过限期仍不腾退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载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根据需要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承租人租住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备案管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房屋交易所办理。

第三十条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三十一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邻府办发〔2017122号)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实物配租时依据本办法制定分配细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